明光市龙山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与明光市市政园林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1985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德仁,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光市市政园林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

法定代表人:杨城。

原告***与被告明光市市政园林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司 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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