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龙山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滁州民生服饰有限公司与滁州市振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滁州市振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明光市市政园林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03民初3578号
原告:滁州民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振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滁州市振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卫校巷气象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涂登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明光市市政园林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车站北路60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明光市市政园林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清流东路792-5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滁州民生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市振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明光市市政园林公司、明光市市政园林公司滁州分公司本院于2018年08月10日立案,原告滁州民生服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09月1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民生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滁州民生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告滁州市振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明光市市政园林公司、明光市市政园林公司滁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8690元,减半收取4345元,由原告滁州民生服饰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许安源
人民陪审员贲明才
人民陪审员张龙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