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02民初507号
诉讼代表人:高鹏林,男,蒙古族,海东市乐都区雨润镇大地湾村村民。
诉讼代表人:张积海,男,土族,海东市乐都区芦花乡东岭村村民。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娟,女,海东市乐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汉族,海东市乐都区高庙镇白崖子村村民。
被告:西安康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旺座现代城。
法定代表人:钱庆,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峰,男,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孙钰,男,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鹏林、张积海等23人与被告西安康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高鹏林、张积海等23人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鹏林、张积海等23人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于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鹏林、张积海等23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83元,由原告高鹏林、张积海等23人承担。
审判员 余存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