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1民辖终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太矿**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GT5NBXU。
法定代表人彭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标达电梯装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3018906411。
法定代表人孙某。
上诉人太原太矿**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标达电梯装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9民初8434号驳回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太原太矿**电梯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涉两份合同、两个工程、两个项目名称、两个施工地,且该两份合同没有任何关联性。其中,编号为HT-18-10-22的《电梯装饰合同书》(签订日期:2018年10月22日)工程名称为太原欢乐颂项目的项目地确实在太原市万柏林区。但是,编号为TKHY-HT-FB001的《太原市扶梯装饰、装修合同书》(签订日期:2019年3月15日)项目名称为正大华景天地扶梯装修合同,其项目地即施工地位于太原市××区交叉口东南侧的正大华景天地购物中心。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民事案由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同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案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当包括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故本案应依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小店区作为施工地的装饰装修合同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即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未能查清案件事实,且和被上诉人的起诉状一样将根本不对应的合同名称和签订日期错写在一起,并将正大华景天地扶梯装修合同的施工地故意歪曲在万柏林区,无视其位于小店区的基本事实,错误地作出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9民初8434号民事裁定书。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9民初8434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将本案中被上诉人无锡标达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主张《太原市扶梯装饰、装修合同书》部分的诉请移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两份合同,相关不动产所在地分别为太原市万柏林区、太原市小店区。被上诉人无锡标达电梯装潢有限公司选择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一并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太原太矿**电梯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晨
审判员 张翠萍
审判员 孙爱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