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太原晋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南段**住宅小区XXX办公室/div>
法定代表人:宫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太原太矿华宇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晋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太原太矿华宇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太原太矿华宇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建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