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1702民初2640号
原告:寿光亿丰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农产品物流园农膜区*栋**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寿光亿丰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晶辉农牧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泰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寿光亿丰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丰公司)与被告山东晶辉农牧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晶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07689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7月22日签定立柱式拱棚建造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建造立柱式拱棚,该工程于2017年11月2日完工并交付使用。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工程款407689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脱,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诉至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晶辉公司辩称,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一、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第二项第五条明确规定,工程涵盖内容全部完工,双方竣工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开具全额正规普通发票,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即363790元。二、根据合同第五项第五条,墙体内外采用无纺布防护,而乙方对墙体内并未提供防护,一共是7栋14面山墙防护,我公司也多次催促亿丰公司进行完工,至今未得到落实,我方认为该工程并未竣工。三、根据亿丰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棚内水泥立柱南北4米一架,东西2米一架,而亿丰公司施工时,东西间距为平均2.18米一架,造成每个大棚少安装一排南北立柱。四、另外亿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防水膜安装错误,一直未纠正,造成大棚内涝,雨水倒灌。针对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我方不承担诉讼费用。
通过庭审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7年7月22日签定立柱式拱棚建造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建造立柱式拱棚,现虽已交付使用,但双方对交付的立柱式拱棚是否实际按合同约定施工产生分歧。根据原、被告双方的来往信函及庭审意见,能够证明原告并未完全按合同约定施工,双方对变更的部分内容的价款也未进行调整,如原告按合同约定未对大棚墙体内进行无纺布进行防护等。原告在庭审前提出鉴定申请,要求鉴定如下事项:一、依据合同约定和原告方提供的设计图,对涉案立柱式拱棚内部建造工程价款进行鉴定。二、因立柱式拱棚工程质量不达标,对需要维修的价款进行鉴定。三、因立柱式拱棚建造不合格,需要重新建造而造成的一年损失进行鉴定。被告提出不同意鉴定的意见。
本院认为:因原告并未完全按合同约定施工,双方对变更的部分内容的价款也未进行调整,所以本案中被告拖欠原告的实际工程款不能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寿光亿丰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15元,减半收取计3707.5元;保全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育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