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苏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08执2733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苏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城北东路**银都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本院在执行苏州苏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的(2019)苏0508民初33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确认结欠原告苏州苏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43858.47元,于2019年6月20日之前一次性归还。上述款项直接支付给原告。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三、本案诉讼费896元,减半收取448元,由被告谢**承担,于2019年6月2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四、如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准时足额还款,则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有权按照43858.47元本金中尚未归还的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6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直至清偿之日。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7月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前所有财产以及收到通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且未申报财产;本院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以进行失信惩戒,被执行人在交通出行、融资信贷等方面将受到限制。
2.2019年7月2日、2019年10月8日,本院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反馈:
(1)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值得扣划的存款;
(2)被执行人在互联网银行无值得扣划的存款;
(3)被执行人***名下有*******小型汽车一辆,登记日期为2008年5月8日,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从2019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8月11日止)但未实际扣押;
(4)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工商、不动产、保险等数据;
3.2019年7月3日,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
4.2019年10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悬赏执行且本案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立即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44306.47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44306.47元及债务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仍无法顺利执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喻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陆文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