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苏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苏州绿健屋家居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执47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苏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73756571Q,住所地苏州市城北东路1088号(银都商务广场)1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浦伯龙。
委托代理人:张崇辉,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绿健屋家居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5580030321,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解放新村57幢北,57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德辉。
申请执行人苏州苏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绿健屋家居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的(2018)苏0591民初10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苏州绿健屋家居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苏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0232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6元,由被告苏州绿健屋家居系统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苏州苏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至本院。公告费69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项亦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苏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0月2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传票等执行法律文书,反馈于2019年5月10日因“收件地址查无此单位、联系电话长期无人接听”已退回。
因被执行人苏州绿健屋家居系统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19年10月22日、2020年3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10月21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公积金、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10月22日,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另案【(2019)苏0591执2111号】于2019年9月4日前往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苏州市解放新村57幢北、57幢(105室)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但未能发现被执行人。
6、2020年3月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03010元,实际执行到位标的0元,尚未执行到位1030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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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曹亚峰
审判员  黄延杰
审判员  韦 超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朱 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