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法艺丽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苏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8民初7645号
申请人:苏州苏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73756571Q,住所地苏州市城北东路1088号银都商务广场1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苏州法艺丽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MWLBW2P,住所地苏州市金狮河沿4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苏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苏州法艺丽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苏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苏州法艺丽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并书面申请进行网络查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苏州法艺丽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