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苏州绿健屋家居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5580030321,住所地苏,住所地苏州市解放新村**北,**(**)v>
法定代表人:王德辉。
原告苏州苏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鼎公司)诉被告苏州绿健屋家居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因被告绿健公司下落不明,本院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崇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绿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项10232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0232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立案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初,原告承建被告绿健屋旗舰展厅土建/脚手架装饰工程。具体项目包括砖墙、开槽、清扫马路、打墙井、脚手架等。上述工程施工完毕后,原、被告于2017年3月3日对工程进行结算,双方共同确认被告应付工程款10232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上述工程款未果。
被告绿健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3日,原告苏鼎公司(施工单位)与被告绿健公司(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的“绿健屋旗舰展厅土建/脚手架装饰工程结算清单”上载明的工程金额合计102320元。
诉讼中,原告称其承建的是被告绿健屋旗舰展厅的土建、脚手架安装等工程项目。项目自2016年的10月份开始,工期大概2到3个月,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合同,被告未支付过任何工程款。截止到2017年3月3日,在原告的要求下,双方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款进行了结算。结算之后,被告仍然没有支付工程款,原告就没有继续做了。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算单以及原告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虽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原告庭审陈述以及其提供的结算单,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现原告依据双方盖章确认的结算单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102320元,被告亦未到庭抗辩,原告相应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绿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绿健屋家居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苏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0232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6元,由被告苏州绿健屋家居系统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苏州苏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至本院。公告费69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项亦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 判 长 赵美容
人民陪审员 蔡培建
人民陪审员 沈红霞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霞美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风险提示如下: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
1.限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火车、飞机、住宿星级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任职资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招投标等。
二、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
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将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