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苏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苏州法艺丽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8民初7645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苏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城北东路1088号银都商务广场1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法艺丽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金狮河沿4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苏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法艺丽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之申请,本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苏州法艺丽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法艺丽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述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法艺丽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和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