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8民初7649号
原告:苏州苏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城北东路1088号(银都商务广场)1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昊,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山川国际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滨河路588号2幢B***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苏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山川国际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苏州苏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山川国际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苏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苏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苏州苏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