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苏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苏州东昇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07执40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苏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苏州东昇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文俊,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苏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东昇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苏0507民初2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苏州东昇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苏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50000元。同时,被告苏州东昇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还应承担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1650元,由被告苏州东昇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苏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材料,要求被执行人于2018年1月29日前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
2、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人民路4555号繁花中心6幢811、812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在此处经营,811、812室分别由经传软件体验中心和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办事处租下,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也下落不明。
3、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均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案立案标的为人民币***391元,剩余标的***391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坚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