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腾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洛阳腾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合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302民初1003号
原告:洛阳腾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水口村工业园2号(南侧)厂区二门东侧2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帅,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合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秀石街大同沁园12栋701室。
法定代表人:银卫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站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高扬,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腾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合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腾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腾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腾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4元,减半收取计1687元,由原告洛阳腾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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