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腾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洛阳腾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建冠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302民初1004号
原告:洛阳腾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水口村工业园2号(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帅,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冠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福三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站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高扬。
原告洛阳腾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冠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洛阳腾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腾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腾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9元(已减半),由原告洛阳腾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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