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腾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洛阳腾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南绿竹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02民初43号
原告:洛阳腾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大路口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湖南绿竹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北路三段**浏阳河畔家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洛阳腾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绿竹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洛阳腾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洛阳腾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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