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腾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洛阳腾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康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2执5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洛阳腾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水口村工业园2园(南侧)厂区二门东侧2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康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22号2栋8-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腾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康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37496元,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302执5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 伟 审判员 党彤彬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江海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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