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兴坤隧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洛阳兴坤隧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民初1694号
 
原告: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
被告:中国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含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菊娜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史博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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