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兴坤隧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洛阳兴坤隧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六安市正浩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23民初3397号
原告:洛阳兴坤隧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福星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55315711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7年7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六安市正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解放南路金裕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UTP7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兴坤隧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市正浩建筑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兴坤隧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以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已大部履行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六安市正浩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洛阳兴坤隧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兴坤隧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洛阳兴坤隧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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