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23民初4005号
原告:洛阳兴坤隧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7年7月29日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重庆乔格里机电设备维修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畅想路99号7幢13-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洛阳兴坤隧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乔格里机电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洛阳兴坤隧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洛阳兴坤隧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兴坤隧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33元,减半收取计1966.5元,由原告洛阳兴坤隧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圈子
人民陪审员高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