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兴坤隧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洛阳兴坤隧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23民初2074号之一
原告:洛阳兴坤隧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龙凤东路宇诚海景国际大厦2211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兴坤隧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兴坤隧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洛阳兴坤隧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兴坤隧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1270元,共计2820元,由原告洛阳兴坤隧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孔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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