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宇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宇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4执2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安徽宇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庐江县庐城镇黄山路1-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709053860(3-3)。
法定代表人:韦琪,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宇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宇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2×××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8231.75元,现因被执行人安徽宇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宇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2×××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8231.7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童中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