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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志国与俞跃红、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如果涉及相同法律事实、相同法律关系的经济纠纷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民事案件的起诉,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原告付志国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俞跃红、***、安徽宇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与庐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俞跃红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涉及相同法律事实、相同法律关系,故原告付志国的起诉应当裁定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