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13民初2455号
原告:淮安市金太阳建材有限公司苏淮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淮洪路办事处渠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安市扬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镇工业集中区经一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天佑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经济开发区精益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市金太阳建材有限公司苏淮高新区分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扬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佑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安市金太阳建材有限公司苏淮高新区分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同时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反诉不宜在本案中处理,可另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金太阳建材有限公司苏淮高新区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74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9494元,由原告淮安市金太阳建材有限公司苏淮高新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谦
书记员唐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