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大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民终7049号
上诉人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大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2民初2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同济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同济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准许上诉人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60元,减半收取为5630元,由上诉人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钢 审判员  陈思 审判员  王倩
书记员  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