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民终7049号
上诉人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大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2民初2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同济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同济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准许上诉人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60元,减半收取为5630元,由上诉人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钢
审判员 陈思
审判员 王倩
书记员 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