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大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财保127号
申请人:安徽大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陶楼镇019县道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1050946T。
法定代表人:江美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狮山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96782820E。
法定代表人:花志华,该公司董事长。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宋涛,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安徽大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54690.91元(开户名称:安徽大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行;开户账号:1072××××6362)。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安徽大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财产申请出具担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足额担保,担保行为合法,可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54690.91元(开户名称: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行;开户账号:1072××××6362)。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余继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卓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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