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大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财保1026号 申请人:安徽大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019县道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1050946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9号富荣大厦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370353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女,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安徽大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211.8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大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211.8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872元,由申请人安徽大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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