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大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5281号 原告:安徽大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019县道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100691050946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730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徽大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安徽大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大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安徽大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 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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