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5280号之一
原告:安徽大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019县道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1050946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解放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96782820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安徽大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2021年11月22日原告安徽大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大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大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大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