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4民初2263号
原告: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70817M(1-2)。
法定代表人:夏家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钱,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茹,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天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胜利西路与纬四路交叉口(华地公馆售楼部内),统一社会代码91340300MA2MQ0KT7K。
法定代表人:梁晓波。
原告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天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常启彪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彦钱
书 记 员 蔡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