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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311民初2340号
原告:**,男,200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7081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宋**、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警钟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警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36585.1元、伤残赔偿金86018元、鉴定费1430元、误工费21600元、护理费13943.7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共计174826.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宋**雇佣原告从事消防工程维修,2022年1月22日上午8点左右,被告通知原告及***、***等人到蚌埠市××室维修消防设施,当天下午5点左右,原告用切割机切割消防管时,右手食指被切断,事发后***打电话告知宋**,宋**赶到现场后将原告送到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原告右手食指中节完全离断伤。原告出院后委托安徽民正***定所对原告的伤残和三期进行鉴定,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后原告多次与宋**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宋**以公司已给原告购买意外险为由,要求原告将病历等材料给宋**,由宋**去办理理赔,但宋**即不告知原告购买保险公司的名称及保险限额,也不和原告协商具体赔偿金额。后经原告多方了解,警钟公司为原告购买了团体意外险。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
宋**辩称,一、答辩人与**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没有异议。二、答辩人通过被告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以下简称警钟蚌埠分公司)购买了团体人身保险,本案的赔偿费用应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答辩人通过警钟蚌埠分公司在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包括原告在内的相关人员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保单,也缴纳了相应的保险费用,保险已经生效,事故也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于医药费应扣除100元后100%进行赔偿。对于团体意外(P1445)赔偿的限额为20万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没有其他的人员发生理赔事故,原告的其他费用也应该由保险公司支付。三、原告对于事故发生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1.原告擅自操作机器进行消防管切割存在重大过错。答辩人雇佣原告从事的是技术含量不是特别高的中工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就是负责消防设施管道等安装,而原告诉状自诉“切割消防管”的工作是由大工有级别的技术工的进行下料、加工的,通过答辩人提供机器的操场视频可以很明显看出来,只要正常操作,机器运作向外翻转,转速也不是很快,基本不可能产生将手切伤的情况,答辩人带队多年进行施工,从来就没有出现过切伤手指的事故出现,而且根据机器的运作情况,如果手指进入切割出现的情况也应该是粉碎性骨折,而不会出现像原告这样的切割伤口。原告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到答辩人处已经工作三个多月,对于现场工种以及程序和流程已经很熟悉清楚,案发时既没有向答辩人报告,也没有按照相应的机器操作规程,仍继续操作切割机器不当,导致切伤右手,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2.原告自己转院至蚌埠东方医院进行治疗对于损害扩大存在过错。原告受伤以后,答辩人及时将其送至蚌埠市最好的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抢救治疗,根据答辩人向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医生了解,原告的手指切割伤不是太严重,医生根据情况及时治疗手指应该可以完全**治疗,不存在影响以后的生活,但原告却执意转院至其亲戚的蚌埠东方医院进行治疗,最后导致出现右手食指终结完全离断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为原告自己强行转院造成损害扩大,其自身对于损害扩大存在过错,应该减轻答辩人的责任。四、被告警钟公司应当与答辩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第二被告警钟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答辩人,答辩人与原告均没有相应的消防工程施工资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本案第二被告警钟公司应对其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答辩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原告诉请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计算有误。原告诉请的赔偿标准计算有误,待质证和法庭庭审过程中一并提出。
警钟公司辩称,我公司和原告没有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不应承担责任。除了宋**答辩中的连带责任不认可,其他的意见同宋**答辩的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宋**雇佣**在蚌埠市××室做消防设施等工作。2022年1月22日下午5点左右,**用切割机切割消防管时,右手食指卷入机器中。随后宋**将**送往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救治,垫付1000元。因预交医疗费数额较高的原因,同日,**转至蚌埠东方医院住院治疗44天,花费医疗费36585.1元。被诊断为右手食指中节完全离断伤、右手食指断指再植后坏死、右手食指断指再植后感染。
2022年4月11日,**就其伤情及三期在安徽民正***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因外伤致右手食指中节完全离断伤等,现右手食指自进侧指间关节以远缺失,其手功能丧失15分(达10分以上,未达25分),构成十级残疾。2.被鉴定人**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现两被告对该鉴定意见均予以认可。鉴定费花费1430元。
另查明,1.案涉的地下室安装消防设施工程系警钟公司分包给宋**。2.宋**于2022年1月28日垫付医药费5000元。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陈述、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住院病案及发票、***定意见书及发票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各方对**受宋**雇佣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因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而宋**抗辩**赔偿款应由保险公司给付属于保险合同纠纷,两案法律关系不同,无法合并审理,宋**应另行诉讼。另结合本案庭审调查及庭审各方陈述,致使本事故发生系**在操作过程中疏忽大意,将手指放在转动切割中的消防管底部槽子中,造成右手食指卷入机器中造成损害,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本院酌定承担20%责任;另宋**作为**的雇主享受劳动收益,但其未能进行有效现场监督及指导,也存在一定过错,本院酌定承担80%责任;但对宋**抗辩**对损害存在扩大过错的理由,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确认。另警钟公司承包工程后又再次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自然人宋**,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对**的各项损失数额,各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医疗费36585.1元、伤残赔偿金86018元、鉴定费1430元、误工费21600元、护理费13943.7元、营养费3000元。对于争议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照实际住院天数44天,合计2200元=50元/天×44天;**因本次事故造成右手食指断指,给自身和家庭带来伤害,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5000元;交通费未有票据证明,本院根据宋**住院天数,酌定给付交通费440元=10元/天×44天。综上,以上共计170216.8元,宋**承担80%责任计136173元,再扣减宋**已垫付6000元,宋**最终赔偿130173元。警钟公司对宋**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本案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30173元;
二、被告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8元,减半收取计1899元,原告**负担485元;被告宋**、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焕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