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滁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840号 原告: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70817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北路1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532574556。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珂,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以被告滁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愿意用其房产折抵欠付原告的相关款项且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滁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滁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滁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元,减半收取250.5元,由原告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美美 附本案适用及参考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