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21民初5684号
原告: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7081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蚌埠市怀远县荆山镇健康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21MB0T47200J。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怀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