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21民初5842号
原告: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7081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砀山县七彩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砀郡路南侧砀山七彩世界23幢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093160133R。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奥园县域商业综合体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南村镇万惠一路48号1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NH583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砀山县七彩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奥园县域商业综合体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