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誉德管业有限公司等与安徽省中鑫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102民初630号 原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钟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省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某甲有限公司、安徽省某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561元,保全费549元,合计1100元,由原告安徽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