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4执21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全椒县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嘉来顿活塞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林建光,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全椒县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嘉来顿活塞汽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额为1839537.52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4执21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班 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