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民初793号
原告:常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086921221J,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南大街街道广化街**。
法定代表人:林君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椒县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77499116X3,住,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站前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常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全椒县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常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海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孙 俊
书 记 员 沈家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