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ꅨ椒县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椒县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124民初2223号
原告:全椒县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城南大道北侧王曹小区二期SB1幢111商铺。
法定代表人:戴厚林,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椒县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站前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兴宇,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茹,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展路1529号13-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峰,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健楠,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亮,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全椒县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成公司)诉被告全椒县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建公司)、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保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众成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方明、被告教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兴宇、韩茹、被告天安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健楠、卢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众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教建公司赔偿因(2020)皖1124民初2182号民事案件错误查封保全原告银行账户给原告造成的银行贷款利率损失133076.4元(19751599.14元×49天×4.95%/12/30=133076.4元),被告赔偿原告借款利息损失20800元,并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3000元,合计156876.4元;2、被告天安财保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教建公司诉原告及刘永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教建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原告在银行的存款1900万元,原告的几家银行存款实际被冻结19751599.14元,天安财保公司为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20)皖1124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驳回教建公司对众成公司的诉讼请求,教建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于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皖11民终281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教建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对原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错误,一审诉讼期间,原告要求被告解封,教建公司不愿解封;一审判决作出后,教建公司仍不愿解封,原告发函后,经过协调教建公司才申请撤销对公原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但教建公司保全给原告造成如下损失:保全期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因原告账户被保全,原告借款使用,造成利息损失;因账户被保全,不能支付现建锦襄茗苑建筑公司到期的300余万元工程款,不能办证不能开工导致承包方增加工程造价27万元,不能支付到期需退还的保证金30万元、到期应付的40余万元电梯款、到期应付中汇公司的30万元,保全致使7户约200余万元的公积金按揭贷款不能办理,保全致使逾期付工程款致工期顺延导致延期交房和延期办证需付业主的违约金等损失。综上所述,本案发生在我国《民法典》实行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等规定,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教建公司辩称,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裁判要点: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判断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错误,不仅要看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还要看申请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被告教建公司在另案诉讼中基于和原告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向其主张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合理,教建公司已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申请财产保全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在另案诉讼一审判决后教建公司提起上诉,一审判决未生效,在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经原告要求并协商教建公司向法院申请及时解除冻结措施,教建公司并无恶意实施诉讼及财产保全措施行为,故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缺乏事实依据。1、原告主张实际冻结19751599.14元,应提供证据证明;2、原告主张利息损失的利率计算没有法律依据,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年利率3.85%标准计算利息损失。三、如法院判决认定被告教建公司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因被告教建公司向天安财保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保险,相应赔偿责任也应由天安财保公司承担。
天安财保公司辩称,一、天安公司向教建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系保险合同纠纷,与本案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赔偿的侵权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两者的主体也不一致。天安财保公司与教建公司共同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不是本案提出申请财产保全的共同行为人,因此天安财保公司不是本案财产保全损害责任之侵权纠纷的适格被告,天安公司在本案中也不应当与教建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二、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判断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错误及保险人是否承担相应责任,不仅要看教建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全部得到支持,还要看其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本案中,教建公司申请保全的数额未超过诉讼请求标的,并按法律规定提供了担保,其行使合法的诉讼权利。教建公司与发包人众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与实际施工人刘永发、刘瀚阳签订有《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教建公司系合同相对人,诉讼主体适格,其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因此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不应过于苛责。法院判决教建公司败诉的依据是基于发包人众成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刘永发、刘瀚阳单方签订的《代付款协议》,但该证据系在庭审中举证所得,以此并不能认定教建公司在申请保全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虽然教建公司的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也不能以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对判决结果的认识与审判法院的最终认定不一致来判断申请人申请保全是否存在错误。三、原告的诉请数额明显虚高、不真实。1、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被保全资金的数额和查封、解封的起止期限,也不能证明其在被保全时而导致的损失数额。2、退一步说,即便原告存在损失,其合理损失充其量是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减去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损失。3、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损失无依据,没有借条、没有约定利息,且借款系其法人转入原告公司账户,不能认定为借款性质。4、原告主张律师费无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天安财保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23日,本院立案受理教建公司与众成公司、第三人刘永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教建公司诉请众成公司支付工程款169640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同时向本院申请冻结众成公司银行存款19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的房产,并向本院提供了天安财保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该保函明确保全申请人教建公司,保全被申请人众成公司,保险金额1900万元,如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保险机构在担保金额范围内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保险机构不以其与申请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内容对抗被保全人。保函有效期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2020年6月29日,本院作出(2020)皖1124民初218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众成公司银行存款19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的房产。2020年6月30日,本院依法冻结众成公司名下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的尾号为0037的存款1366472.97元、尾号为0059号的存款111462.16元,中国银行全椒儒林路支行尾号为3159的存款306694.83元、尾号为9972的存款1359626.55元、尾号为2575的存款63979.71元(该账户于2020年7月6日进账40元,于2020年7月10日进账2034元)、尾号8950的存款1209323.06元(该账户于2020年7月1日进账197000元)、尾号为5844的存款57944.68元(于2020年7月22日进账198000元),工商银行全椒支行尾号7261的存款200.01元、尾号为6887的存款1017.5元(该账户于2020年8月6日至2020年8月17日期间进账合计1165368元,详见附表),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椒陵支行尾号为0042的存款692837.39元(该账户于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21日期间进账合计3679813元,详见附表)。2020年8月18日,教建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众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当日,本院作出民事裁定:解除对众成公司账户的冻结,并对已冻结的账户进行了解封。
(2020)皖1124民初2182号民事案件审理查明:2016年4月6日,教建公司与众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众成公司开发的位于全椒县襄河镇南屏路平安巷55号瑞景嘉园由教建公司承建,后该工程实际交由刘永发、刘翰阳施工,于2018年10月12日竣工,经审计价款为56964024元,其中刘翰阳的工程款为16637887.5元,刘永发的工程款为40246206.84元。众成公司陆续支付教建公司工程价款29462500元,其中支付刘永发工程款19793500元,支付刘翰阳工程款9669000元。
2019年2月4日,众成公司与刘永发签订了《代付款协议》,约定刘永发承建的“瑞景嘉园”项目2#、5#、6#、8#楼剩余工程款17484287.52元,由众成公司代为支付。刘永发应按教建公司的要求提供发票,否则众成公司拒付,刘永发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要求教建公司支付此款。17484287.52元的工程款由以下几项组成:1、工程质量保修金2012310元;2、刘永发应付给教建公司的管理费86660元,由众成公司代扣(实际管理费309660元,刘永发已付教建公司223000元);3、税金1111195.56元(剩余工程款17484287.52元加附属工程款2968419.32元的5.433%)。4、2#、5#、6#、8#楼水电安装等未做工程项目68302.26元,待项目施工完毕退还此款;5、众成公司垫付给赵立松的窗户工程款970000元;6、刘永发欠众成公司款项计5375300元;7、2019年2月4日付给刘永发工程款3000000元。扣除上述项目应付给刘永发4860519.7元。再加上刘永发代付给刘翰阳瑞景嘉园1#、3#、7#楼节点拨付工程款730000元,瑞景嘉园附属工程款2968419.32元,实际要付给刘永发8558939.02元。后该8558939.02元工程款被抵扣刘永发欠付戴厚林的借款,刘永发在众成公司的单据背面注明“该款还戴厚林的借款”。2019年4月25日,众成公司将代扣的管理费86660元支付给教建公司。
2019年3月15日,众成公司与刘翰阳签订《代付款协议》,约定刘翰阳承建的“瑞景嘉园”项目1#、3#、7#楼剩余工程款6968887.5元,由众成公司代为支付。刘翰阳应按教建公司的要求提供发票,否则众成公司拒付,刘翰阳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要求教建公司支付此款。同日,众成公司向教建公司发出工程款对账函:贵公司承建我公司“瑞景嘉园”1#、3#、7#楼工程,工程税票已全额提供我公司,截止2019年3月15日,我公司扣除质量保证金人民币831894元外,所有工程款全部支付贵公司。对账函上有教建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东签字并加盖了教建公司公章,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确认栏有刘翰阳签字。
2019年8月5日,教建公司出具《瑞景嘉园工程决算、开票情况》一份,记载:一、决算总价:56964023.74。二、已开发票拨款56962500;1、刘永发经办:47293500;2、刘翰阳经办9669000;三、据此欠开票:56962500-56964023.74=-1523.74。注1523.74尚未打入公司账户,发票未开。经查,该《瑞景嘉园工程决算、开票情况》中教建公司实际拨付刘永发工程款19793500元,刘翰阳工程款9669000元,其余工程款由众成公司直接与刘永发、刘翰阳结算。教建公司开具56962500元发票,其中有27500000元是众成公司、教建公司及刘永发、戴厚林共同协商,为解决众成公司购买其他土地的税票差额而虚加案涉工程价款,后因戴厚林和刘永发之间产生矛盾虚增工程价款开具税票行为而终止。教建公司、众成公司商定将已开具的27500000的税票作为瑞景嘉园工程款的税票。案涉工程应开具税票56964023.74元,已开具发票56962500元,尚有1523.74元税票未开。
教建公司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教建公司的诉讼请求。教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书、保单保函、民事裁定书、银行对账单、会计凭证等以及被告天安财保公司提交的(2020)皖1124民初2182号案件被保险人投保时向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等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教建公司在(2020)皖1124民初2182号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存在错误;二、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三、天安财保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权利,但如申请人权利行使不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就生效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来看,教建公司仅是案涉合同的名义主体,教建公司没有实际施工,合同实际由众成公司与刘永发、刘翰阳履行,众成公司分别与刘永发、刘翰阳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众成公司分别与刘永发、刘翰阳就剩余工程款支付签订《代付款协议》,协议签订后,众成公司对欠付刘永发的工程价款,刘永发已用该工程款抵扣欠付戴厚林借款,工程款已履行完毕;欠付刘翰阳的工程款除质保金未予返还外,也已履行完毕,对此有众成公司、教建公司以及刘翰阳签订的《对账函》能够证实。教建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此情形下,教建公司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已无必要,其申请财产保全存在明显过错。教建公司申请财产保全造成众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不能使用,由此给众成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教建公司申请保全众成公司的财产,影响了众成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对资金的使用收益,必然造成经营成本的提高和资金使用损失,教建公司作为申请保全人应当进行赔偿。关于损失的数额,教建公司应向众成公司支付被本院冻结的银行账户的资金占用损失,即自冻结之日起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解除冻结之日即2020年8月18日的资金占用损失合计46274.84元(详见附资金占用损失表)。众成公司主张按照年利率4.95%计算,无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众成公司主张的其监管账户因基本户被冻结而不能使用,因本院未实际冻结其监管账户,故对众成公司主张的监管账户的资金占用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众成公司主张的借款利息损失20800元,因该款项系由众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厚林转入众成公司账户,现众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借款利息损失的实际产生,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众成公司主张的律师3000元,该费用不是必须支出的费用,对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财产保全措施系因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错误的,申请保全人教建公司是侵权行为人。天安财保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应当按照保函承诺对被申请保全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本案中保险责任条款也明确约定:“如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保险机构在担保金额范围内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故应由天安财保公司对众成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教建公司及天安财保公司抗辩教建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天安财保公司抗辩众成公司如存在损失应当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减去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损失,对此无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全椒县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46274.84元;
二、驳回原告全椒县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1元,由原告全椒县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00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化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 靖
附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附本院兑现款账户:
开户银行: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开户名称:全椒县人民法院
开户账号:20×××08
资金占用损失表(金额及利息的单位为元)
序号
账号
冻结时间
解冻金额
解冻时间
冻结天数
年利率
应计利息
1
20000473250366600000037
2020.6.30
1366472.97
2020.8.18
49
3.85%
7062.61
2
20000473250310300000059
2020.6.30
111462.16
2020.8.18
49
3.85%
576.09
3
181251083159
2020.6.30
306694.83
2020.8.18
49
3.85%
1585.15
4
178250839972
2020.6.30
1359626.55
2020.8.18
49
3.85%
7027.22
5
1313042119300027261
2020.6.30
200.01
2020.8.18
49
3.85%
1.03
6
185734852575
2020.6.30
63979.71
2020.8.18
49
3.85%
330.68
7
185734852575
2020.7.6
40
2020.8.18
43
3.85%
0.18
8
185734852575
2020.7.10
2034
2020.8.18
39
3.85%
8.37
9
20000473250310300000042
2020.6.30
697837.39
2020.8.18
49
3.85%
3606.77
10
20000473250310300000042
2020.7.1
1893980
2020.8.18
48
3.85%
9589.25
11
20000473250310300000042
2020.7.2
428972
2020.8.18
47
3.85%
2126.64
12
20000473250310300000042
2020.7.3
551972
2020.8.18
46
3.85%
2678.20
13
20000473250310300000042
2020.7.7
9980
2020.8.18
42
3.85%
44.21
14
20000473250310300000042
2020.7.8
321949
2020.8.18
41
3.85%
1392.32
15
20000473250310300000042
2020.7.9
262980
2020.8.18
40
3.85%
1109.56
16
20000473250310300000042
2020.7.10
7000
2020.8.18
39
3.85%
28.80
17
20000473250310300000042
2020.7.11
10000
2020.8.18
38
3.85%
40.08
18
20000473250310300000042
2020.7.15
20000
2020.8.18
34
3.85%
71.73
19
20000473250310300000042
2020.7.16
35000
2020.8.18
33
3.85%
121.83
20
20000473250310300000042
2020.7.21
137980
2020.8.18
28
3.85%
407.51
21
1313042119300236887
2020.6.30
1017.5
2020.8.18
49
3.85%
5.26
22
1313042119300236887
2020.8.6
69860
2020.8.18
12
3.85%
88.43
23
1313042119300236887
2020.8.7
9980
2020.8.18
11
3.85%
11.58
24
1313042119300236887
2020.8.8
49950
2020.8.18
10
3.85%
52.69
25
1313042119300236887
2020.8.10
10973
2020.8.18
8
3.85%
9.26
26
1313042119300236887
2020.8.14
9980
2020.8.18
4
3.85%
4.21
序号
账号
冻结时间
解冻金额
解冻时间
冻结天数
年利率
应计利息
27
1313042119300236887
2020.8.15
294940
2020.8.18
3
3.85%
93.33
28
1313042119300236887
2020.8.16
139975
2020.8.18
2
3.85%
29.53
29
1313042119300236887
2020.8.17
579710
2020.8.18
1
3.85%
61.15
30
182751078950
2020.6.30
1209323.06
2020.8.18
49
3.85%
6250.38
31
182751078950
2020.7.1
197000
2020.8.18
48
3.85%
997.41
32
182750835844
2020.6.30
57944.68
2020.8.18
49
3.85%
299.49
33
182750835844
2020.7.22
198000
2020.8.18
27
3.85%
563.89
合计
10416813.86
4627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