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4民初4399号
原告:**,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新,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椒县十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十字镇龙腾三江小区42幢。
法定代表人:时政,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联,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全椒县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站前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全椒县十字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全椒县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志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