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22民初342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义平,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安庆市园林建筑工艺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3131863。
法定代表人:陈黑毛,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枞阳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浮山路2号。
原告***与被告***、安庆市园林建筑工艺公司及
第三人枞阳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50元,减半收取计65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毕晓山
审 判 员 陈中先
人民陪审员 钱 肃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钱婉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