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园林建筑工艺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22民初34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义平,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申请人:安庆市园林建筑工艺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3131863。
法定代表人:陈黑毛,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枞阳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浮山路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庆市园林建筑工艺公司及第三人枞阳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20)皖0722民初342号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园林建筑工艺公司银行存款9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的民事裁定。***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庆市园林建筑工艺公司银行存款92.5万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毕晓山
审 判 员  陈中先
人民陪审员  钱 肃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钱婉珍
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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