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印象建设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新疆印象建设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北屯市得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兵1001执1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新疆印象建设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元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北屯市得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仲力,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7年11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7月7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印象建设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屯市得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126125.4元,执行费1791.88元,已执行22179.68元,尚有103945.72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春雷
审判员谷长国
审判员韩新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倪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