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飞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3234江苏鸿兴铁路构件有限公司与安徽飞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3民初3234号
原告:江苏鸿兴铁路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保滩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凤珍,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飞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戈江区火龙岗镇。
法定代表人:张业文,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鸿兴铁路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飞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鸿兴铁路构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飞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德龙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