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3民初208号
原告:江苏鸿兴铁路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保滩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凤珍,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飞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戈江区火龙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谢东,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鸿兴铁路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飞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江苏鸿兴铁路构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鸿兴铁路构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鸿兴铁路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元(已减半),返还给原告江苏鸿兴铁路构件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戚道中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孔令雅
书 记 员 吴沂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