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1民初1847号
原告:田正林,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党海军,男,45岁左右,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阜阳路友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788586632F。
法定代表人:蒋军宣,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正林与被告党海军、阜阳路友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21年2月25日下午15时30分开庭,原告田正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正林负担。
审判员 喻可达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俊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