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路捷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阜阳路捷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闫维、某某、某某、人保蚌埠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阜执复字第00004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负责人:关群,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阜阳路捷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闫维。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复议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蚌埠支公司)不服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异字第00001号执行裁定,提出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只有***、***、人保蚌埠支公司三方参加,其他当事人没有参加调解,违背了调解的原则。且该《调解协议》也未明确***、***对余款放弃追要,或不再申请执行全案作结案的条款,致使***、***对下余款项还能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产生重大误解。《调解协议》明显存在瑕疵,应按一审生效判决执行。人保蚌埠支公司异议不能成立,裁定驳回异议。
申请复议人人保蚌埠支公司称: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已达成调解协议,其他当事人并非必须到场参加调解,调解协议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一审判决书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不应该申请执行,法院也不应该受理申请执行的请求。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异字第00001号执行裁定和(2014)南执字第01081-1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未履行和解协议的方可申请执行。请求撤销阜南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与阜阳路捷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闫维、***、***、人保蚌埠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年3月6日作出(2013)南民一初字第0294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保蚌埠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0000元;二、被告人保蚌埠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04828.84元;被告阜阳路捷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已付50000元在执行时扣除)、***、***、闫维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闫维已付50000元在执行时扣除);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和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人保蚌埠支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二审期间,在阜阳市路捷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闫维、***、***未参加的情况下,***、***与人保蚌埠支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为:“一、人保蚌埠支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赔偿款三十万元,***、***在本案中不再要求人保蚌埠支公司执行其他款项;二、二审案件受理费9068元,减半收取4534元,由人保蚌埠支公司负担;三、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人保蚌埠支公司即申请撤回上诉;四、双方当事人就此事此后永无纠纷;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经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三份,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各执一份、法院存档一份。”***、***和人保蚌埠支公司的代理人***分别在协议上签名。本院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人保蚌埠支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由,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阜民一终字第00456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人保蚌埠支公司撤回上诉。后,***、***于2014年8月18日又以原审法院判决确认的数额申请强制执行。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于同年12月22日作出(2014)南执字第01081-1号执行裁定,冻结人保蚌埠支公司银行存款125533.84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基于处分原则,可以在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与人保蚌埠支公司达成的协议中已明确两人在人保蚌埠支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款30万元后不再要求人保蚌埠支公司执行其他款项,并将人保蚌埠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作为协议内容,且协议履行后“双方当事人就此事此后永无纠纷”。人保蚌埠支公司在和解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了赔偿款,赔偿义务履行完毕。同时,由于和解协议并不转移和加重连带责任人的负担,未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其他连带责任人的连带义务亦不再履行。该和解协议并不违背调解原则,合法有效。***、***在收到双方协议约定的30万元赔偿款后,违反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又向阜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执行法院以阜阳路捷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闫维、***、***未参加达成的协议违背了调解原则,应按一审判决执行的认定不当。申请复议人人保蚌埠支公司的复议理由成立。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异字第00001号执行裁定和(2014)南执字第01081-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金光
审判员*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