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阜民一终字第0045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负责人:关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现波,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居住地安徽省阜南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住安徽省阜南县。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韩应征,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冲,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闫维,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阜阳路捷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一审被告:**,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代理人:***,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蚌埠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维、***、***、阜阳路捷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02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人保蚌埠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达成调解协议,人保蚌埠支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保蚌埠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068元,减半收取453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秦程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