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路捷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肎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阜阳路捷公铬养护有限公司、闫维、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肎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阜阳路捷公铬养护有限公司、闫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29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南执字第01081-2号
申请执行人:***,女。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阜阳路捷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杰,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群,经理。
被执行人:闫维,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029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22日到庭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存款125533.84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月7日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异字第00001号执行裁定驳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异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异字第00001号执行裁定,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异。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第00004号执行裁定书,撤销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异字第00001号执行裁定和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执字第01081-1号执行裁定。
本院认为:***、***在二审期间自愿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不违背调解原则,合法有效,而且***、****收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按协议约定的30万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作为主要责任人履行了调解协议,其连带责任人的连带赔偿责任也不再存在;***、***又向阜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连带赔偿责任人于法无据,且违反了调解原则,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02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臧广明
代理审判员*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