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金盛荣木业有限公司

西安金盛荣木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双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财保147号 
申请人:西安金盛荣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叶鹏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宪合,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佩,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双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张效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西安金盛荣木业有限公司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双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51424.42元或查封等额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西安金盛荣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函(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1424.42元)作为担保。西安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提交书、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双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1424.42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受理费1277元,申请人西安金盛荣木业有限公司已交纳(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惠 海 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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