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金盛荣木业有限公司

西安金盛荣木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双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解保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财保17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金盛荣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叶鹏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宪合,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佩,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双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张效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金盛荣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双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陕0103财保14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双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1424.42元,冻结期限自送达之日起十二个月。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金盛荣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金盛荣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双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在本院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后,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金盛荣木业有限公司以其与被申请人就纷争达成和解协议且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故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双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1424.42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1277元,由西安金盛荣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惠 海 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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